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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杜秋某)(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安远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闽G*****号轿车在宁化县安远镇**村**村*号门口路段倒车时,未能做到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碰刮碾压坐在家门口的杜某某的父亲杜某甲,造成杜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房屋墙体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叫邹某某报警,杜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2020年4月2日,被害人杜某甲的其他近亲属已谅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宁化县医院CT诊断报告单、死亡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乙、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 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相应刑事处罚,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系直系亲属,具有自首情节,已获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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