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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97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由南充市嘉陵区龙蟠镇向积善乡行驶。当车行驶至狗屎坪路段时,杜某某驾车超越同向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青某某驾驶的套牌二轮机动车时发生擦刮,造成青某某和搭乘人员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某某积极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青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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