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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马关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民**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云HD****)载王某某由马关方向驶往八寨方向。8时许,行至马八线K44+700m处时,所驾车辆与对向江某某驾驶的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云H2****)相撞肇事,造成王某某当场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受轻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肝脏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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