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贵CT****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绥宽线37公里980米(绥阳县枧坝镇杉木箐村平顶房)路段处时,撞上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绥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获得书面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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