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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县”),住威宁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上,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F5Y***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威宁县北屯红绿灯方向往威宁县五里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威宁县环城路(小地名:老炸药仓库路口)处时,由于杜某某疏于观察,车辆碰撞到路上行人杨某某,致杨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伤,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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