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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五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201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号,现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杜某某驾驶粤B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印店乡楼岗-后徐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庄西250米处,与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杜某某前科查询证明杜某某户籍证明肇事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公证书谅解书;张某、张某某收到杜某某补偿款24万元的收条。2.证人杜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若干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事发时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积极抢救,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庭积极地作出了赔偿,已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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