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京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下三家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由南向北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有乘客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受伤。
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死亡。
经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 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瞭望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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