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66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组**号,现住池州市青阳县**镇**村**号。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琐事与罗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离。2时15分许,杜某某回到其驾驶的皖RZ****号小型轿车内(停放于青阳县平岗路与五星路交叉口往西100米处),并等待桂某某(系杜某某岳母)上车。2时17分,罗某某持棍棒追砸杜某某驾驶的RZ****号小型轿车,桂某某上前阻拦,杜某某驾车往前避让,因桂某某未上车,遂杜某某倒车欲接上桂某某,但在倒车时撞倒桂某某,致桂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杜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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