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于2011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妨碍公务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3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4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于2018年9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3日、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将本案提起公诉,于2019年4月12日决定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准许本院对张某某撤回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将雷州市附城镇卜扎村加油站后面的一平房装修成KTV形式并对外经营,提供房间给他人唱歌、喝酒以及吸食毒品,该平房俗称“嗨场”。2018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打电话向张某某为陈某甲(另案处理)订嗨场玩乐,并约定3000元人民币一晚。当晚23时许,杜某某和朋友来到该KTV嗨场,期间看见房间内有多名吸毒人员在吸食毒品没有制止。2018年2月27日凌晨4时许,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查处该“嗨场”时,将杜某某及21名吸毒人员抓获,并扣押毒品1袋及吸毒工具一批。经对抓获人员进行现场尿液检测,杜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黄某甲、郑某某及符某甲(案发时未成年)的尿液对氯胺酮成份(K粉)及甲基苯丙胺成份(冰毒)呈阳性;符某乙的尿液对甲基苯丙胺成份(冰毒)呈阳性;何某甲(案发时未成年)、吴某某、朱某某、洪某某、黄某乙、王某某、唐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陈某丁、陈某甲、许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及陈某庚的尿液对氯胺酮成份(K粉)呈阳性。涉案毒品经称重共净重3.35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保存在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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