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春市检察院案管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杜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路行驶至***街路口时,与崔某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杜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杜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结果是133.76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