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无正当理由到村部,惠阳路施工工地等地滋事生非,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底,在东台市经五路建设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补偿标准太低,不给钱就不允许施工为由”,阻止市政工程队,后为了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村委会额外支付了李某某1350元。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认为其村民组长俞某某经济上存在问题,遂找到村部,在村主任金某某办公室采取拍桌子、摔东西、反锁大门,将金某某关在办公室内半个小时,并扬言不免除俞某某的职务,就不让金某某离开办公室。
3.2019年3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借口其女儿未领取独生子女补贴为由到东台市八林村村部,对工作人员徐某某进行辱骂、撕坏徐某某椅子坐垫,价值30元。整个过程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
4.2019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来到八林村主任金某某办公室,以要独生子女补偿款为由,在金某某办公室大叫大闹个把小时,坐在金某某桌子上,并将金某某的茶杯摔坏,价值200元。
5.2019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领取了农作物补偿款后,到东台市君豪华庭东北侧施工工地,以要移走树苗为由,阻扰施工,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后民警到场责令其不得阻扰施工,并且告知其对于补偿问题可以到村部解决。李某某离开后,并未到村部反映情况,次日上午,再次以相同理由到工地上阻扰施工,时间长达一个小时,民警到现场后,经口头告诫无效,将其传唤带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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