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铁十九局赣深高速铁路项目部安全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熊中华,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5时许,李某乙、李某甲、李某父子三人与隗某甲、隗某乙父子二人及隗某甲侄儿隗甲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起来,隗甲用扁担将李某甲头部打伤,李某甲用铁铲子将隗敏头部和右手打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隗甲右前臂尺骨下段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前正值疫情复工复产关键时期,李某甲系中铁十九局安全员,正值赣深高速铁路建设关键期,中铁十九局也书面向本院作了情况说明,请求本院对李某甲作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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