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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52********,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和尚桥镇**村西**排**栋**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3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长葛市和尚桥镇新张营村其家院内西墙边和南墙边垒的花池内因非法种植罂粟被长葛市公安局查获,现场共铲除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556株。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李某某法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鉴定意见;

3.书证等证明材料; 4.视听资料;

5.证人王某某证言;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公安机关发现后,积极配合进行铲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556株未开花和结果的罂粟苗,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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