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2000********,汉族,中专,挖机学徒,住铜鼓县永宁镇江**村帅家坝(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铜鼓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张某、易某某(均拟起诉)两人合伙在铜鼓县**小旁“木子舞蹈工作室”的房间开设了一个诈骗窝点,其中张某占股百分之四十,易某某占股百分之六十。张某负责提供被害人电话号码、易某某负责提供诈骗套路模板、虚假图片、视频等资料、招人以及业务培训、管理财务等其余一切事项,先后招聘到被不起诉人李某等8名员工,由易某某将事先在公司电脑上存放从汤某处学来的诈骗话术传授给员工,并将从汤斌窝点拷贝来的虚假身份、图片、视频等资料套用到易某某等人注册的专用工作微信上,让员工伪装成一个名为“张婷”的“白富美”形象,按照张某等人提供的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添加成年男性为微信好友,通过虚构“撞车”“体检”“生病”“出差”等事实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以帮对方捎带价格昂贵的铁皮石斛(实为网上购买的廉价产品)或者自己“过生日”“买鞋子”等为借口,最终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该窝点共诈骗17891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在该窝点参与诈骗数额6000元。2020年6月9日,李某经铜鼓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该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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