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石油管道局第**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A*****号小型新能源轿车由廊坊市**道**号出发,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左转,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路与**道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其行驶距离约为800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10.18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行驶距离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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