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市辖区**镇**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0日、10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6日、11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2019年8月18日、1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担任中山市三角镇***足浴休闲公司实际经营者,自2017年3月以来在上述***公司容留一名叫诸某某的未成年女子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三乡镇***休闲服务娱乐有限公司转包给黄某某(另案处理)经营,后公安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述***公司查获3名卖淫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黄某某在上述***组织卖淫活动仍将上述场所转包给黄某某经营管理。
公安机关据此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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