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67********,汉族,小学毕业,租住魏都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街**号)。因犯盗窃罪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04年4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5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5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1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许昌市魏都区**路**1号楼车棚内的一辆大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2元)盗走,销赃后赃款二人分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退赔被害人13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20年10月5日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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