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街道**小区*区**栋***室(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到被害人华某某已弃用的手机号码,并通过该手机号码登录了被害人华某某的京东商城账号,通过手机接收验证码的方式修改了京东商城账号的支付密码,可以在京东商城购物时,通过被害人华某某的银行卡支付。2020年11月13日至同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在京东商城消费5707.41元。案发后,亲友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2.被不起诉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3.已退赃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4.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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