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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采矿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3月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3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李某乙与李某甲签订《砂场合作经营协议书》,在**乡**新建砂场。《砂场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李某乙占股40%,李某甲占股60%。李某甲将自己股份分成三份,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各占20%,由李某丙和李某丁每人投10万元至李某甲处。新建的**砂场由李某乙负责证件办理,李某甲负责生产管理,李某丙负责管理账目,李某丁不负责砂场事务只参与分红。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四人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在**乡**新建砂场,并另外购买两条采砂船非法采砂11843.63立方米,非法获利566047.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擅自在会昌县**乡**新建砂场,并另外购买两条采砂船非法采砂11843.63立方米,非法获利566047.1元。鉴于对新增船只非法采砂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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