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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明知苏卡达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联系卖家,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和转账,购买了两只苏卡达陆龟,后将两只苏卡达陆龟放置于临海市杜桥镇眼镜城130号欧风眼镜店内进行观赏饲养。2019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两只苏卡达陆龟赠送给李某乙。2019年7、8月份,李某乙将两只苏卡达陆龟运送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购买的两只活体苏卡达陆龟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核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个人观赏,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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