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屯**组**号,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屯**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在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看守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唐**(已起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元月以来,唐某甲多次从北京“李某某”、武汉“刘某”、河北“小某”(均未查明身份)处购进非法出版物数十万册,租用陈某某位于邵东县**路**号仓库存放非法出版物,刘某甲负责该仓库书刊的清理和打包各项工作。通过物流销售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许晚平等上百个销售商。已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唐某某处购买非法出版物一万八千余册。2019年10月7日,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鉴定:上述扣押书刊中有138个品种系非法出版物,数量约42万余册。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系销售侵权复制品,但经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仍未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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