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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武宣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下午17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桂BE****的解放牌货车,从南宁**镇运输一批香烟到广东省汕头市,在途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木材检查站的时侯,被广西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门依法当场查获,当场查获香烟11636条。经鉴定,查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441234.96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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