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7时许,柘城县公安局岗王镇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张某某家地里发现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经铲除清点共计1198株,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乙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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