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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委会**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7时许,柘城县公安局岗王镇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张某某家地里发现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经铲除清点共计1198株,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乙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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