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58********,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组,住该村。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禁猎区域、禁猎期,在自家院内使用禁猎工具粘网捕捉各类鸟30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12只均为雀形目(PASSERIFORMES)雀科(Fringillidae)黄雀(Carduelis spinus)、8只均为雀形目(PASSERIFORMES)雀科(Fringillidae)白腰朱顶雀(Carduelis flammea)或极北朱顶雀(Cardurlis hornemanni)、7只均为雀形目(PASSERIFORMES)雀科(Fringillidae)普通朱雀(Carpodacus erythrinus)、2只均为雀形目(PASSERIFORMES)雀科(Fringillidae)黄喉 (Emberizaelegans)、1只为雀形目(PASSERIFORMES)雀科(Fringillidae)小鹀(Emberiza pusilla)。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10月17日在狩猎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尼龙网具1片、银色铁管支架6根,竹笼子14个、铁笼子8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克东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克东镇第二派出所证明、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检材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克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关于李某甲非法狩猎案所使用网具为禁用狩猎工具的函、非涉黑涉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李某甲非法狩猎案鸟类放生说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CT检查报告、录音录像制作说明、破案经过、克东县克东镇兴盛村民委员会介绍信等;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6. 现场堪查;
7.视听资料 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狩猎工具粘网进行捕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身患重病、家庭贫困;案发后,被粘捕的30只鸟被侦查机关放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