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网络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非法向他人收购陆龟5只,后在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山水居紫薇苑9幢3单元1102室的家中饲养。
2020年3月18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红腿陆龟1只、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1只、豹纹陆龟1只。经鉴定,上述陆龟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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