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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由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勇谋,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明知政府禁止以非法方式捕鱼的情形下,仍在本县余坪镇余坪村“南钟庆”处曲江河里放网捕鱼,至次日6时许,李某甲在捕鱼时被余坪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76尾。经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认定,李某甲使用的渔具作为违禁工具,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现场扣押的渔获物为小杂鱼,共计0.385kg。2020年10月23日,李某甲主动向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用207.9元。

经查,平江县人民政府在平政告(2020)7号通告中规定,全县其他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禁渔期暂定为10年。自进入禁渔期以来,余坪乡政府在各村组通告多种方式进行了禁渔宣传。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现场查获的捕鱼工具、渔获物的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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