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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月6日将案件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宁某甲、宁某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邵东县合作社(其中法人代表宁某甲、股东李某甲、宁某乙)。2017年5月,该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邵东县*镇建成村的耕地用于建设厂房。经鉴定:邵东县合作社占用邵东县*镇建成村的耕地面积为10.32亩(合计6882.06m2),占用后原耕地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完全遭到破坏,现已无法耕种农作物,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覃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宁某甲、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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