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人介绍,缴纳7000元入会费,成为“VNSR”项目的一名代理,VNSR项目宣称通过向境外赌场注资运营获利分红。之后李某甲设立名为“VNSR1”、“VNSR2”、“VNSR3”、“VNSR4”、“26VNSR天天收米”、“躺赚888会员群”等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VNSR”项目相关的非法信息来招募会员下线,5月3日以来李某甲共计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100余条。目前该“VNSR”平台已暂停运营,无法再开展平台内交易,资金活动受阻。
李某甲通过发布非法信息发展下线成员王某甲,王某甲先后投资“VNSR”项目90600元,目前损失金额21950元;李某甲发展下线成员邵某某,邵某某先后投资“VNSR”项目49000元,目前损失金额42840元;李某甲发展下线成员陈某某,陈某某先后投资“VNSR”项目17000元,目前损失金额14550元;经陈某某介绍发展下线成员李某乙,李某乙先后投资“VNSR”项目17500元,目前损失金额15610元;陈某某发展下线金某某,金某某投资“VNSR”项目7000元,损失3220元;陈某某发展下线刘某某,刘某某投资“VNSR”项目7000元,损失560元;陈某某发展下线王某乙,王某乙投资“VNSR”项目2100元,损失1400元;陈某某发展下线张某某,张某某投资“VNSR”项目3500元,损失2870元。
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某甲持有的黑色华为mate20手机1只、金色苹果5s手机1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请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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