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5********,汉族,大专文化,宁远县****卫生院护士,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街道**社区**街**号,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怀疑李某乙同其老公陈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伙同王某某强行闯入李某乙位于宁远县**街道****大厦*栋****房的家中,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并损毁李某乙的手镯、眼镜等物品。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永舜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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