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物业经理,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园**弄**号**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周欣超,系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多名工程承包商、公司员工及业主处索贿、受贿,共计7.24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年末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取消合作为由,向**小区垃圾清运项目承包人顾某某索贿计11,700元。
2.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帮忙介绍工作为由,向**物业管理站水电工唐某某索贿计5,000元。
3.2017年春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收受卞某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作为介绍其承接**小区安防工程的感谢费。
4.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介绍**小区分水管改造工程为由,收受工程承包人李某乙回扣7,750元,后因**公司要求重新走账退还公司。
5.2017年年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接受**小区99号业主代表沈某某在花园南面小区围墙上开门的请托,收受沈某某30,000元。2017年12月,因李某甲离任,无法兑现其承诺,沈某某将该30,000元要回。
6.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介绍**小区水改后路面修复工程为由,收受工程承包人朱某某回扣16,000元。
2019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出剩下赃款3.4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被害人顾某某、唐某某陈述,证人卞某某、李某乙、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邵某某、徐某某、某某乙、曹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证言及电话记录,相关辨认笔录,沈某某指认照片,**物业公司提供的离退休返聘人员协议、应聘人员登记表、调令通知书、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微信号及微信转账记录,《工程项目合同书》、《水管安装施工合同》、《关于<小区自来水水管安装施工合同>后续事宜备忘录》、《**小区自来水改造工程退费情况说明》、《水改工程路面恢复合同》、**小区水改里面恢复报价单、**小区业委会会议纪要、收款收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公司物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多名工程承包商、公司员工及业主处索贿、受贿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处扣押赃款34,700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的情况。
4.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公司担任物业经理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3. 47万元移送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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