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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物业经理,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园**弄**号**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周欣超,系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多名工程承包商、公司员工及业主处索贿、受贿,共计7.24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年末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取消合作为由,向**小区垃圾清运项目承包人顾某某索贿计11,700元。

2.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帮忙介绍工作为由,向**物业管理站水电工唐某某索贿计5,000元。

3.2017年春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收受卞某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作为介绍其承接**小区安防工程的感谢费。 

4.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介绍**小区分水管改造工程为由,收受工程承包人李某乙回扣7,750元,后因**公司要求重新走账退还公司。

5.2017年年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接受**小区99号业主代表沈某某在花园南面小区围墙上开门的请托,收受沈某某30,000元。2017年12月,因李某甲离任,无法兑现其承诺,沈某某将该30,000元要回。 

6.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介绍**小区水改后路面修复工程为由,收受工程承包人朱某某回扣16,000元。

2019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出剩下赃款3.4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被害人顾某某唐某某陈述,证人卞某某李某乙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邵某某徐某某某某乙曹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证言及电话记录,相关辨认笔录,沈某某指认照片,**物业公司提供的离退休返聘人员协议、应聘人员登记表、调令通知书、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微信号及微信转账记录,《工程项目合同书》、《水管安装施工合同》、《关于<小区自来水水管安装施工合同>后续事宜备忘录》、《**小区自来水改造工程退费情况说明》、《水改工程路面恢复合同》、**小区水改里面恢复报价单、**小区业委会会议纪要、收款收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公司物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多名工程承包商、公司员工及业主处索贿、受贿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处扣押赃款34,700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的情况。

4.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公司担任物业经理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3. 47万元移送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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