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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销售伪劣种子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松原市扶余市**楼**室,系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18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以李某甲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 年6月1日以镇检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5月,以订单农业签署种植回收合同为手段,在镇赉县**林场**屯与赵某某等七户农户签订740公顷的蜡质玉米(五糯三号)种植回收合同,该玉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造成七户农户大面积减产,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许某某、高某某三户农民种植蜡质玉米与当地玉米的差价2246040元。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甲主观上明知是伪劣种子而销售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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