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0月15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公安边防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公安边防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接到手机联系人为“上永和寨子女”的电话,让其前往上永和八组电杆处接14名人员,李某甲出发前,“上永和寨子女”的人又告诉李某甲到达后联系“1357833****”的机主。2019年9月13日凌晨李某甲邀约同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高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等四辆出租车到上永和八组接客人,接到14个客人后李某甲及其他三个驾驶员计划将客人送到沧源自治县佤山机场,途经沧源自治县东方毅大酒店门口时被查获。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公安边防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其接送的客人是偷越国(边)境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甲与其手机联系人为“上永和寨子女”和“1357833****”的机主共同犯罪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侦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