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2时许,在东海县**乡**村**组花生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李某乙双腿被绞入机器内,后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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