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3月8日晚23时许,朱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邀约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段某某、金某某等人来到位于竹溪县**镇**村**组的朱某乙家中,采取“踢金花”方式聚众赌博,以每局每人投入人民币5000元赌资入场,李某甲出资2万至3万元以“当庄”的形式组织赌局,李某甲以抽取“公底”、“罚款”的方式渔利,直至2015 年3 月9 日中午13 时许,赌局结束。
2015 年3月11日13 时许至20时许,朱某甲、李某甲邀约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段某某、金某某等人再次来到朱某乙家中,采取“踢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以每局每人投入人民币5000 元赌资入场,每局2小时。朱某乙出资7万元,供朱某甲以“当庄”的形式组织赌局,朱某甲以抽取“公底”、“罚款”的方式渔利,直至2015年3月11日22 时许,赌局结束。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高速出入口查询详细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7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三人涉嫌赌博罪一案,由竹溪县监察委员会发现,并于2019 年7月4日将该案移交竹溪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竹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对朱某甲、朱某乙、李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1日、8月2日竹溪县公安局依法对朱某甲、李某甲刑事拘留。竹溪县公安局2019年8月26日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直到2020年9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时,本案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赌资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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