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桂阳县**街道**社区综治主任。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社区**路**号,现住桂阳县**街道**栋**。2019年11月1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20年9月5日至9月30日、10月31日至11月30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晚上20时许,李某甲在桂阳县城南加油站附近从一个年青人手中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李某甲在桂阳县城南加油站附近的芙蓉电站小巷内以22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给贩卖给了吸毒人员曹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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