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桂阳县**街道**社区综治主任。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社区**路**号,现住桂阳县**街道**栋**。2019年11月1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20年9月5日至9月30日、10月31日至11月30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晚上20时许,李某甲在桂阳县城南加油站附近从一个年青人手中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李某甲在桂阳县城南加油站附近的芙蓉电站小巷内以22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给贩卖给了吸毒人员曹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