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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及住址祁东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4月10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祁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中秋节前一天伙同李某乙到祁阳县**镇**路桂某某家中拿了100万现金毒资,后在李某乙安排下从中拿出60万元送给卖毒上家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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