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马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缙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广东运输冰毒回到缙云,先后叫李某乙、郑某某帮忙售卖冰毒,均遭拒绝。后李某甲联系潘某某,欲以8万元的价格售卖给潘某某冰毒500克,因潘某某无钱购买且无人帮其担保,最终未交易成功,李某甲返回广东。2014年1月15日,李某甲儿子李某丙从广东返回缙云。2014年1月26日,李某丙驾车前往温州市鹿城区售卖冰毒时,被温州公安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现场扣押冰毒914.83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缙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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