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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缙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11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缙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广东运输冰毒回到缙云,先后叫李某乙、郑某某帮忙售卖冰毒,均遭拒绝。后李某甲联系潘某某,欲以8万元的价格售卖给潘某某冰毒500克,因潘某某无钱购买且无人帮其担保,最终未交易成功,李某甲返回广东。2014年1月15日,李某甲儿子李某丙从广东返回缙云。2014年1月26日,李某丙驾车前往温州市鹿城区售卖冰毒时,被温州公安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现场扣押冰毒914.83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缙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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