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文盲,临沂市兰山区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0年7月27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万元。2018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李某丙从张某某等人手中购买的冰毒,部分给了李某甲,后李某甲将冰毒贩卖给曹某某。2018年4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兰山区****广场南门以7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约0.4克冰毒贩卖给曹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2、2018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兰山区**路**路交汇处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约0.3克冰毒贩卖给曹某某。
3、2018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兰山区****广场南门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约0.2克冰毒贩卖给曹某某。
4、2018年5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兰山区****广场南门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约0.3克冰毒贩卖给曹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