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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初中毕业,西峡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现住西峡县**庄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白羽路与电厂路交叉口路段与李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经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5月26日,李某乙赔偿李某甲误工费、伤残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3.3万元。2020年7月14日,李某甲以自己意外摔伤为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领取职工医疗保险19971.88元。2020年9月11日,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9月11日,李某甲向中国共产党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19971.88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十一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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