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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5〕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小学员工宿舍**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于同年12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在2014年5月开始,吴某甲(另案处理)于是先后纠集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杨某乙、劳某某以及李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互联网发布赠送宠物猫虚假信息的方法骗取钱财。具体操作方法:吴某甲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免费赠送宠物猫的虚假信息,谎称家中有宠物猫,因某种原因不方便继续养需要送人。同时,吴某甲通过购买方法获取的陈某甲(何某某找陈某甲办理6张银行卡提供吴某甲)、彭某某(刘某甲找彭某某办理5张银行卡提供吴某甲)、劳某某(杨某乙找劳某某办理5张银行卡提供吴某甲)、卢某某(李某乙找卢某某办理5张卡提供给吴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在互联网上设置多个虚假物流网站,将陈某甲、彭某某、劳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账号发布在物流网站上作为物流公司财会账号,然后吴某甲安排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等人通过QQ聊天“拉客”(寻找有意愿收养宠物猫的客户),并将事前虚构的物流网站发送给同意收养宠物猫的客户,接着,吴某甲以物流网站客服身份进行“砍客”(“砍客”就是要求客人汇付物流费200元或者300元以及押金300元或者400元,在收到客人第一次汇入的物流费和押金后,在物流网站上发信息给客户谎称付款不成功,款项被冻结,告知对方必须再一次汇付与第一次汇付款项等额款项加上百分之一的手续费才能解冻,在收到对方第二次汇付款项后,继续谎称还是支付未成功,要求对方再汇付前二次汇付款项总额才能解封,这样,连环要求客户汇付款项直至对方发现被骗后才拉黑对方的QQ号断开连接)。吴某甲在“砍客”过程中每次诱骗领养宠物猫客户将款项汇入发布在虚假物流网站的银行账户后,及时通知先后负责“取钱”的杨某乙、劳某某、李某乙、杨某甲等人持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支取客户汇入的款项。作案得手后,吴某甲将骗得款项的40%分给负责“拉客”成员,将骗得款项的10%分配给负责取款人员,余下款项其个人占有。至案发,吴某甲等人对刘某丙、陈某乙、纪某某、戴某某、张某某、陈某丙、谭某某、叶某甲、覃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余某乙、王某丁、舒某某、吴某乙、刘某丁、付某某、陈某丁、朱某某、李某丙、杜某某、毛某某、陈某戊等人实施诈骗,利用陈某甲、彭某某、劳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账户分别接收被害人汇付的款项70646元、257248元、224816元、83423元,共计人民币636133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吴某甲“拉客”成功诈骗他人人民币2200元,分得1100元。

2、自2014年开始,肖某某先后纠集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余某甲、李某甲等人通过在网站上发布赠送宠物猫咪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由李某甲、庞某某、余某甲等人负责“拉客”,与有意愿领养猫咪的客户聊天取得信任,并将京美快运、京德快运、德信联邦物流等虚假物流网站发给客人,然后由肖某某冒充物流公司客服进行“砍客”,引导客人将所谓物流费、押金汇入事先购买取得的万某某、叶某乙、陆某某(邓某某找陆某某有偿办理银行卡转给肖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上。诈骗得手后,肖某某安排李某乙等人持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支取被害人汇入的款项,然后按照取款人分10%,“拉客”成员和“砍客”人各分45%的方法分配赃款。至案发之日,肖某某伙同李某甲、庞某某、余某甲等人对陈某己、代某某、崔某某、宿某某等被害人进行诈骗,利用万某某、叶某乙、陆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接受到被害人汇入的款项350773元、66431元、48700元,共人民币465904元。其中,李某甲为肖某某“拉客”成功骗取一位客人人民币1600余元,分得800元。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李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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