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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三十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起诉)获知广州市白某某**镇**村将被征地的消息后,冒用李某乙位于**镇**路**号房屋的“拆旧建新”建设许可手续,在上址旁边空地抢建房屋(测绘编号:HT200),并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虚构该房屋符合征地拆迁补偿要求的事实,由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其名义与广州市白某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弃产补偿协议159》,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813883.6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已退还上述赃款。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后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在犯罪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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