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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7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屯**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免交高速通行费,使用虚假跨区作业证、农机牌照和农机行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黑M****9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黑M****挂挂车拉运2台全新收割机,从天津市天津潘庄收费站上高速,于同年9月6日在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收费站下高速,未缴纳该行驶路段通行费计人民币2,077元。

2.2020年9月18日,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免交高速通行费,使用虚假跨区作业证、农机牌照和农机行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黑M****9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黑M****挂挂车拉运2台全新收割机,从山东省山东潍坊站收费站上高速,于同年9月19日在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收费站下高速,未缴纳该行驶路段通行费计人民币3,153元。同日从黑龙江省黑龙江庆北收费站上高速,于9月21日在黑龙江省黑龙江黑河收费站下高速,未缴纳该行驶路段通行费计人民币872元。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两次未缴纳高速通行费共计人民币6,10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全部退赔。

经侦查,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跨区作业证、农机牌照、农机行驶证;

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非党员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查验信息记录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9号令、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高速公路预约通行过渡期相关工作的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运输信息、发运单、**重工物流有限公司说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等;

3.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丽杰

检察官:徐  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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