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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卢某某(另案处理)认识的被告人薛某某(另案处理),当时薛某某任冠群驰骋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贷款端经理,刘某某要在大庆冠群公司办理200万元的贷款,薛某某同意在大庆冠群公司帮助其办理200万元的贷款,被告人李某乙知道此事后,与被告人卢某某、薛某某、鞠某某、李某甲密谋,想通过以冠群公司放款的形式诈骗刘某某,后因大庆冠群公司的风控没通过,这笔贷款冠群公司就没有办理,当时刘某某并不知情。2018年2月11日,李某乙和薛某某带着一份空白的冠群公司合同到肇州县,在肇州县肇州镇盛世华城小区南侧商服滋味小馆一楼的婚礼策划公司内,薛某某让刘某某和刘某某找的五个保证人签订一份空白合同,当时刘某某以为是冠群公司的贷款合同,2018年2月13日,在放款时,刘某某只收到100万元,刘某某还把其中的48万元当作利息和好处费转到马某某的账户中,李某乙和卢某某告诉刘某某这48万元是贷款200万元钱的利息和好处费,马某某是冠群公司的工作人员,之后马某某将收到的48万元钱转到李某甲的账户中,2018年2月14日,李某甲将账户内的48万元钱取现给了鞠某某,鞠某某将48万存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中,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李某乙50万元钱,李某甲用李某乙的银行卡操作将该笔50万钱转到自己账户后取现,李某甲再将50万现金给鞠某某,鞠某某将50万存到自己的账户上再转账给李某乙,这样就造成了100万元钱的虚假流水,后来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欠款200万元钱,刘某某知道被骗,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李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犯的主观明知方面证据不充分。肇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191231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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