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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同江市**汽车修理厂修理工,住同江市**新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5日,李某乙(已起诉)利用自己是**保险公司查勘员身份和修车厂经理的便利条件,指使李某甲共同伪造李某甲驾驶李某丙黑D****5轿车(李某乙自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在同江市撞周某某驾驶陈某某的黑D****0号轿车的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3,100元。

2、2018年2月26日,俞某某在同江市**汽车修理厂维修黑D****3号轿车,李某乙指使李某甲共同伪造李某甲驾驶李某丁名下的黑D****0号轿车(李某乙自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在同江市撞周某某驾驶俞某某的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两车赔偿款1,230元。

3、2018年3月20日,李某乙指使李某甲共同伪造李某甲驾驶王某某黑D****3轿车在同江市撞于某某驾驶黑A****9轿车的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1,800元。

4、2018年3月30日,李某乙指使李某甲共同伪造李某甲驾驶王某某黑D****3轿车在青龙山撞李某戊驾驶黑D****7轿车的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3,650元。

5、2018年4月5日,李某乙指使李某甲共同伪造李某甲驾驶王某某黑D****3轿车在同江市撞刘某甲驾驶黑D****6轿车的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1,560元。

6、2018年7月14日,李某乙指使李某甲共同伪造李某甲驾驶王某某黑D****3轿车在同江市撞崔某某驾驶罗某某沪C****9轿车的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3,650元。

综上,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甲在李某乙的指使下,共同伪造六起保险理赔案现场,骗取保险理赔14,990元均归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理赔档案、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周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从犯,没有进行利益分配,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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