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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文某某(不起诉)、钟某某(已判决)、杨某某(不起诉)等人采取重车长途上道,空轻车对换车牌、通行卡的方式隐瞒真相,造成空轻车长途行驶下道、重车短途行驶下道的虚假事实,从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仍于2017年7月至同年10月,为文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经营的重车提供假车牌、假超限证,帮助其重车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下道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0950元(以下币种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共获利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3日,张某甲(不起诉)驾驶渝BY****号重车(87吨)由朱某某(已死亡)跟车在黔江南上道,文某某(不起诉)联系李某甲要其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提供帮助,李某甲同意助其在木洞下道并商定对接方式后,文某某安排张某乙(不起诉)驾驶渝A9****号轻车在珞璜上道前往木洞,并从木洞走老路前往双河口,悬挂李某甲提供的渝BC****假牌在双河口上道,两车汇合对换车牌和通行卡后,轻车悬挂渝BY****号重车车牌在迎龙下道,重车悬挂渝BC****假牌在木洞下道,从而骗取应当缴纳的通行费重车黔江南至木洞3600元、轻车双河口至迎龙60元,除去实际缴纳的重车通行费双河口至木洞300元、轻车黔江南至迎龙45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910元,李某甲获利2000元。

2.2017年9月27日,陈某某(不起诉)驾驶渝BZ****号重车(90.8吨)由李某丙(不起诉)跟车,悬挂渝BK****假牌在雅江上道,杨某某(不起诉)联系李某甲要其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提供帮助,李某甲同意助其在木洞下道并商定对接方式后,梅某某(不起诉)驾驶悬挂李某甲提供的渝A6****假牌轻车、由包某某(不起诉)跟车在双河口上道,两车汇合对换车牌和通行卡后,轻车悬挂渝BK****号车牌在迎龙下道,重车悬挂渝A6****号假牌在木洞下道,从而骗取应当缴纳的通行费重车雅江至木洞5900元、轻车双河口至迎龙75元,除去实际缴纳的通行费重车双河口至木洞330元、轻车雅江至迎龙90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4745元,李某甲获利2000元。

3.2017年10月2日,杜某某(已判决)驾驶渝BD****号重车(81.4吨)在秀山雅江上道,钟某某(已判决)联系李某甲要其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提供帮助,李某甲同意助其在木洞下道并商定对接方式后,由廖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渝A6****号轻车由石某某(已判决)跟车,悬挂由李某甲提供的渝A6****号假牌从麻柳嘴上道,两车汇合对换车牌和通行卡后,轻车悬挂渝BD****号车牌在迎龙下道,重车悬挂渝A6****假牌从木洞下道,从而骗取秀山雅江至迎龙应当缴纳的通行费用4585元,除去实际缴纳的通行费轻车秀山雅江至迎龙865元、重车麻柳嘴至木洞425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295元,李某甲获利2000元。

2018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确认表》、《重庆市高速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营业执照、重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收据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杜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包某某、梅某某等人及同案人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帮助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李某甲犯罪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款已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扣押未随案移送,由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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