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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8********, 汉族, 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街**号**单元**室,现住临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使用其姨妈程某某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体温枪的信息,李某甲以可以出售口罩、体温枪为由,先后诈骗张掖市临泽县、甘州区、 民乐县、酒泉市肃州区及山东省鱼台县等地9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710 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其使用的姨妈程某某的微信收取诈骗资金后转入其个人使用的微信,后通过其微信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用于个人缴纳房租和日常消费。

1.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李某乙出售体温枪、口罩为由,诈骗李某乙人民币380元。

2.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出售体温枪为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40元。

3.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出售体温枪为由,诈骗刘某某人民币40元。

4.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出售口罩、体温枪为由,诈骗王某甲人民币550元。

5.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出售口罩、体温枪为由,诈骗吴某某人民币140元。

6.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宋某某出售体温枪为由,诈骗宋某某人民币80元。

7.2020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王某乙出售体温枪为由,诈骗王某乙人民币700元。

8.2020年2月15日至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王某丙出售体温枪为由,诈骗王某丙人民币6080元。

9.2020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可以给被害人盛某某出售口罩、体温枪为由,诈骗盛某某人民币2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赔9名被害人被骗的资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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