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月开始,吴某某和李某乙、“**”等人在互联网的58同城网、百姓网、赶集网等网站上发布有猫领养或者出售的虚假消息并留下联系QQ号码。吴某某和李某乙等人通过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在QQ上拉人去领养和买猫。吴某某和李某乙、“**”等人就对领养和买猫的人称猫已寄放在物流公司,并叫领养和买猫的人汇款800元作为托运费和押金。领养和买猫的人汇款后李某乙就断掉联系,把钱骗走。至今已有多人被骗,诈骗他人共约有数万元之多。2014年4月15日,李某丙找到李某甲,声称其村里人需要几张银行卡,请李某甲为其办理并承诺给其1000元好处费,李某甲见有好处,就答应李某丙并随其到相关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给李某丙。李某丙随即给李某甲1000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2014年10月20日,李某丙又找到李某甲,声称其村里人需要几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300元的好处,李某甲又按李某丙的意思在相关银行办理了五张银行卡给李某丙。李某丙将李某甲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已判刑)实施网络诈骗使用,骗得郭某某800元人民币、邵某某2405元人民币及其他人数万元。李某甲还为李某丙两次到银行取款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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