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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9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中旬,陈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开始预谋实施电信诈骗。2019年3 月下旬,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三人成立“宏盛科技公司”,购买了电脑、办公桌、168呼叫系统等作案工具,并租下恩施市**小区**栋**单元**室作为办公场所,专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之后,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通过网上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将李某甲、向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招募到“宏盛科技公司”工作。李某甲、向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宏盛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在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指导、管理下,利用公司提供的群呼软件“168呼叫中心系统”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并根据公司提供的话术冒充蚂蚁金服的客服,假借帮客户提高花呗、借呗的信用额度为由实施诈骗。2019年4月23日晚,代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陈某某、刘某某从事的是诈骗业务,为了牟利而积极凑钱入股。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 月25日期间,该团伙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15840元,该团伙利用群呼软件“168呼叫中心系统”向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次数为15021次,其中,李某甲拨打电话次数为3000余次。

2019年4 月25 日,恩施市公安局舞阳坝派出所民警在恩施市**小区**栋**单元**室将正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代某某、李某甲、唐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现场抓获。李某乙、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9日经恩施市公安局舞阳坝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 刘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 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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