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嫩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62********,汉族,大专文化,**院退休职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街**委**组**号)。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7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嫩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于2013年通过朋友李某乙认识张某某,李某甲以投资电动车商店为由,以其弟弟李某丙的真房照伪造一本假房照,用假房照向张某某借款50000元本金。2、犯罪嫌疑人伙同孙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以假的拆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作为抵押,到张某某的**车床加工部,向张某某借款70000元本金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孙某某,担保人为李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嫩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充足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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