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清山,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7月19日二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分别于2019年6月7日、8月19日补查重报。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刘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参加由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以网络赌博为陷阱的网络诈骗团伙,李某甲在该团伙任职组长。其中李某甲获利9000余元,卢某某获利7000余元。
2.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云南省景洪市出发经陆路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
3.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云南省景洪市出发经陆路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在缅甸参与诈骗的事实无被害人到案作证,也无银行转账记录印证,偷越中缅国界二次,其中第一次其他参与人员未查清,李某甲辩称出国界时不知出国,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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